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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和两个老婆一起生活会有重婚罪吗 [打印本页]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6:22
标题: 和两个老婆一起生活会有重婚罪吗
去年8月中旬。和老婆登记了。登记后一个月。之前认识的女朋友回来。回来的时候刚开始也是普通朋友。不久被老婆得知此女子遭遇到背叛与无情。老婆同情心大起。就暂时让女子住在家里。三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好。这个时候,此女子不愿意离开了。接着再住几个月,过年也不回家。慢慢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此女子和老婆关系越来越好。就像一对亲姐妹好姐妹那样。老婆怀孕都是这女子来照顾。这时候想让女子离开。但是女子不愿意也不舍得。觉得在这儿生活很开心很温暖。一家人和睦融洽的。开开心心有说有笑。老婆也愿意过这样的生活。也不喜欢这女子离开了,就这样又过了一个月。老婆坐月子很多时候都有份照顾。慢慢的三个人关系越来越好。一起生活,一起工作,一起睡觉。一起玩乐一起逛街。慢慢的三个人就像一家人一样。一直到今年的6月份。此女子怀孕了。一直到今年的8月份,被此女子的父母知道与发现了。到了9月份。此女子的父母反对了。到了国庆假期。对方父母说要来谈谈。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6:23
这样的事情会有重婚罪吗?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6:24
目前对方家里人强烈反对。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失败的饶舌者    时间: 2021-10-10 06:32
真能装,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倒数第一    时间: 2021-10-10 06:33
肯定有重婚罪呀,可是如果没有人去告状的话好像一般也是不管的
本楼来自 天坦百宝箱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6:35
标题: 回5楼倒数第一
谢谢,那如果对方父母告状。她女儿也会出问题呀,是吗?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永不放弃    时间: 2021-10-10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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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矮人    时间: 2021-10-10 06:40
标题: 回复楼主蓝海
在这个问题上是民不告官不究。因为这不是攻速按键,
本帖来自微秘
作者: 小矮人    时间: 2021-10-10 06:41
标题: 回复楼主蓝海
如果有人去诉讼,那绝对是重婚罪,这没啥说的
本帖来自微秘
作者: 倒数第一    时间: 2021-10-10 06:42
回复 6楼 蓝海
对方父母如果告状的话,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
本楼来自 天坦百宝箱
作者: 南风    时间: 2021-10-10 06:48
标题: 回 楼主蓝海说
楼主,双飞的感觉咋样?
本楼来自 掌中世界安卓版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6:53
标题: 回7楼永不放弃
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事莫强求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6:58
标题: 回9楼小矮人
要告状就是对方父母告状咯。如告状,很大的罪行来自于他女儿。会是这样吗?明知他人是夫妻关系。还和别人同居。这是其他朋友告诉给我的。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牵手的幸福    时间: 2021-10-10 07:00
楼主今天怕是没吃药吧。
本帖来自微秘iOS端
作者: 预知未来的我    时间: 2021-10-10 07:03
很多人一个老婆都没有,你不是让单身狗羡慕嫉妒恨啊。
本帖来自微秘
作者: 预知未来的我    时间: 2021-10-10 07:05
标题: 回复楼主蓝海
一个结过婚,一个还没有结婚,怎么就成为两个老婆了啊。
本帖来自微秘
作者: Satan    时间: 2021-10-10 07:06
八成是扯淡,如果是真的,你俩都犯法。
作者: Satan    时间: 2021-10-10 07:11
以前有人说他扯淡我还保持怀疑,自从他上次发那个电子琴演奏之后我彻底不怀疑了。别的骗人行,音乐上想骗我还是挺难的,估计他自己都不知道问题出在哪儿。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7:19
标题: 回5楼倒数第一
没有重婚罪,因为婚姻关系只有一个,他和第2个住进来的女人没有婚姻关系。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7:22
标题: 回6楼蓝海
女方的肚子里虽然已经有了南方的种,可是男方跟第2个住进来的女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谁想以重婚罪控告也是不成立的,嘿嘿。要找其他路子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倒数第一    时间: 2021-10-10 07:24
回复 13楼 蓝海
如果真要告状,肯定是你的罪更大,因为你是有老婆的,女人是单身,明白了吗,小扇子
本楼来自 天坦百宝箱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7:27
标题: 回6楼蓝海
要以重婚罪控告也是跟你有婚姻关系的那个人去告才有用。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预知未来的我    时间: 2021-10-10 07:32
标题: 回复21楼倒数第一
盲人都成为婚姻的专家了啊。
本帖来自微秘
作者: 苗王    时间: 2021-10-10 07:32
表演吧,技术还不错。去年发了几个帖子,大家去看一下,有多多的疑点。这是多么优秀的盲人才能做到啊。不是没有,很少。我曾经也遇到过几个,但是不多。人家有也是躲着或是轮流来的,不可能三个同睡一床,那不是很牛逼?大家用脑子想一想吧,反正吹牛不上税,嘿嘿。
来自 畅游助手
作者: 苗王    时间: 2021-10-10 07:34
10多年前听说广东江门有一家盲人按摩店,那个老板也有一个老婆,另外还有个情人,但是人家不可能三人睡一床,三个人睡床这多么的厉害,多么的了不起才能做得到。
来自 畅游助手
作者: 苗王    时间: 2021-10-10 07:36
还有广东惠州市的某盲人按摩店老板,他也整了两个女人,一个是他的老婆,另外一个是情人。他本来想跟他老婆离婚的,他老婆不愿意,后来他就找了个小的。然后就将就着过,不过他们全是盲人。这我亲眼看到,我也在他那里做过一段时间。
来自 畅游助手
作者: 云中漫步    时间: 2021-10-10 07:36
标题: 回 楼主蓝海说
楼主原来发的帖子不是女儿都那么大了,还那么会唱歌吗?怎么去年才和老婆登记结婚啊?难道楼主是川剧变脸派的嫡系传人?
本楼来自 掌中世界安卓版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7:43
标题: 回27楼云中漫步
这你都看不出来啊,绝对是从某个公众号抄来的一部分内容。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7:44
标题: 回20楼云公子
谢谢你的解答。如果想查婚姻法规定,要去哪里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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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7:46
标题: 回22楼云公子
好的谢谢你。那关键人物还是这两个女人身上。是这样理解吗?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最浪漫的小雨    时间: 2021-10-10 07:48
楼主你好,我很有兴趣去你家做客。你欢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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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浪漫的小雨    时间: 2021-10-10 07:51
标题: 回27楼云中漫步
不矛盾,女儿两三岁才结婚的。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7:52
标题: 回13楼蓝海
嘿嘿,关键在那个跟男方有婚姻关系的人身上,她怎么说怎么有理,告你,告跟男方同居的女人;怎么告怎么准。哥们儿,你这故事编的也太那啥了,这就是找啐,等着挨骂的节奏。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7:52
楼主啊,你这是作孽呀!迷途知返,回头是岸呀!你这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得好好学习一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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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阔天空163    时间: 2021-10-10 07:53
这到底是啥情况?有人说东有人说西,让我这吃瓜群众都不明所以了
本帖来自微秘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7:54
标题: 回29楼蓝海
去哪里查?现在我也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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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7:55
标题: 回33楼云公子
看来这八卦关注的人还不少。楼主是不是说了。?后来的女子也有婚姻关系存续。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7:59
标题: 回31楼最浪漫的小雨
欢迎呀。我很愿意交你这个朋友。你来的话可能要带点礼物,要不我这小孩可不放过你。什么时候来说一声。开个玩笑啦,其实有心来就行了。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科尔沁    时间: 2021-10-10 08:00
你别扯这些有的没的,你还是仔细说说你和那两个女人双非的全过程吧,这才是你该说的,朋友们该想听的,你这些乱七八糟的玩意儿谁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我看9成9是假的。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8:01
标题: 回34楼白开水。
在哪里查这个婚姻法律条例?知道的告诉我,我去看一看,目前就担心一点点。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04
标题: 回40楼蓝海
万能的度娘呀!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8:05
标题: 回39楼科尔沁
不管网友认为是真的也好,假的也好,我也不想解释,也不想辩论,毫无意义。但在这儿谈床戏不好。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8:06
标题: 回31楼最浪漫的小雨
你在微信发一条消息给我。当时你添加我的时候,我这儿没确认,虽然能发消息,结果变成了单向好友。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8:07
标题: 回41楼白开水。
百度那乱七八糟的广告太多了,还不如去知乎。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8:11
标题: 回37楼白开水。
不就是肚子里有了个崽子吗?这个并不能说明有婚姻关系啊。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8:13
标题: 回39楼科尔沁
哈哈哈,要是说这个难免被和谐;就盖不起高楼了。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13
回复 沙发蓝海

那么狗血。你去了解一下什么叫重婚罪,这个也不叫重婚罪,但是这个是从道德上来讲是不道德的。重婚罪指的是你和两个人同时结婚这叫重婚罪。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苏北第一帅    时间: 2021-10-10 08:14
大郎醒醒吧。潘金莲。喊你起来吃药了。不要再做这个白日梦了。做春梦也是伤身的。哈哈。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14
回复 13楼 蓝海

那你也有责任啊,明知道自己有老婆还去和别人有小孩,你难道就没有责任吗?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16
回复 19楼 云公子

我也是这么理解的。重婚罪的意义就是你和两个人都在结婚,那才叫重婚罪。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17
回复 24楼 苗王

想想都不可能,这现在的社会谁能还容得下三个人一起生活啊,那不是古代的时候,所以咱们就听着乐吧,他爱怎么养怎么养。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苏北第一帅    时间: 2021-10-10 08:17
标题: 回39楼科尔沁
你说的才是经典。有些事情看穿不要了捅出来。这个论坛上好久没有那么热闹了,楼主给咱发这个帖子还真好,让我们这个论坛又活跃了,看来我们朋友不是不上来呀,只是没有好的帖子,大家都隐藏了。看看楼主,把这个帖子一发,咱们老朋友全都回归了,哈哈。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17
回复 25楼 苗王

倒退500年前,嗯,也有可能的哈。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19
回复 26楼 苗王

唉,这种事和忙不忙没关系,只要他有足够的条件,不管是不是忙人不忙人,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苏北第一帅    时间: 2021-10-10 08:19
重婚罪的意义就是你已经结婚了和另一个女人以夫妻名誉。过着夫妻的生活。然后被原配老婆知道了,一闹的话,板上钉钉这个会坐牢的。楼主还真是个人才。在论坛上是个人才。楼主已发帖子。咱们潜水的朋友全都上来了,真的挺不错。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蓝海    时间: 2021-10-10 08:19
标题: 回47楼潘兴志
不知道,太笨,所以不知道什么叫重婚罪。怕对方的父母告。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21
回复 39楼 科尔沁

听着都不可能的事情,不过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有可能,但是他说的也太离谱了一点吧。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Satan    时间: 2021-10-10 08:23
这叫通奸,不是重婚,哎!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24
回复 55楼 苏北第一帅

一个老盲他坐牢的话也不会很为难他的。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Satan    时间: 2021-10-10 08:25
楼主多读点儿书有好处,你这常识都整不明白编故事不方便啊!
作者: 云中漫步    时间: 2021-10-10 08:26
标题: 回 57楼潘兴志说
这位楼主是一个神奇的人物,大家听听就行了。
本楼来自 掌中世界安卓版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26
回复 56楼 蓝海

对方的父母告,那你是没办法的,但是所有的办法都有办法,就用钞票可以解决,你只要有足够的钱,那什么都不是问题。你如果有个四五百万,你给对方两三百万,我就不相信对方,他要把你告到你坐牢为止,无非就是让你多赔偿一点钱就行了,所以关键时候钱是最合适的。说不定对方还会给你写谅解书呢。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峰广西岑溪    时间: 2021-10-10 08:26
来看看热闹。
本楼来自 天坦百宝箱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27
回复 60楼 Satan

故事还是那个故事,听着都不可能的事情。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苏北第一帅    时间: 2021-10-10 08:27
标题: 回59楼潘兴志
潘总啊,我告诉你哈,你要是脸皮厚一厚在论坛上你也是呼风唤雨。我说的是台风和暴雨。嘿嘿,明白什么意思不?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数据会说话    时间: 2021-10-10 08:27
如果你的女儿这样,你会反对吗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29
标题: 回45楼云公子
哈哈,我就是看看热闹。我就是有那贼心也没那贼胆,主要是没那本事。最关键的是没那个肾。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33
标题: 回50楼潘兴志
现代社会都是联网时代。你即使是想法律上的重婚,都不可能做到。只有40上的重婚罪。也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35
回复 61楼 云中漫步

早就听过了,所以哈哈。谁知道他是不是真的那么神奇啊?要说神奇,他也得拿出点本事来啊,又没本事又靠老婆养,哪有那么神奇,真是听着都有点不可思议。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35
标题: 回59楼潘兴志
确实,你一个盲人坐牢,确实不会,怎么为难你。可是你家孩子将来考不考公务员啦,还考不考事业编制了。当然啦,南方人做生意的比较多啊。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36
回复 65楼 苏北第一帅

唉,就是我脸皮不够厚啊,是不是?俺们的脸皮都是薄脸皮一碰就破的那一种,所以算了吧。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36
回复 68楼 白开水。

对的。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36
标题: 回71楼潘兴志
哈哈,我看脸皮也不薄。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无与伦比    时间: 2021-10-10 08:40
管他真的假的。就当是个议题讨论讨论。
来自 畅游助手
作者: 数据会说话    时间: 2021-10-10 08:42
这破玩意儿随便一天就写几百个,下面随便写一个,故事绝对虚构。开始。按完了最后一个顾客,我看到这个女顾客趴在床上睡着了,我悄声问老婆,你去叫醒她吧,都快两点了,老婆说,要不我们关上门,让他睡觉吧,反正我们是个小店,没那么多规矩,我们先睡。
因为太累了,我和老婆洗漱完毕就睡觉了,太累了,今天都忘了交公粮,老婆几次暗示我都没理会,我梦到了天上在下雨,雨水那么多,我到处找不到能避雨 的地方, 一着急,就醒了,醒来发现老婆睡得正香,旁边居然还有水生,不对啊,我迷迷糊糊的想,昨天是个大晴天,怎么就下雨了, 从迷糊状态恢复了一些,这才发现,声音是从卫生间出来的,我松了一口气,估计昨天那个女顾客在洗澡,我摸出手表,快五点了,做我们这个行业的,一般怎么都要睡到上午十点多,我语音报时的声音不大,老婆依然睡,可是这声音却让卫生间那个女人听到了,卫生间就在我们卧室的对面,我听到有几声若有若无的悄么声,我就迷迷糊糊的起来开门,门刚打开一条缝,我就被一个女人抱住了,我不敢说话,万一动静大了被老婆看到这就麻烦了,于是,我就包抱着那个女人去了按摩床,把昨天没有交的公粮都给那个女人了,完事后,我悄悄的说,我要回去了,一会老婆醒了我没法交代,那个女人继续睡觉,我也回去睡觉,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早上那个女人就走了,没想到晚上他又来了,不但来了还带着一些东西,有我老婆喜欢的化妆品,有一些女人用的东西,女人说,昨天真的很抱歉,可是,我被老公赶出来了,没地方睡觉,他试探着问,能不能今天再睡一天,老婆一看那些化妆品说,没事没事,你就睡吧,反正晚上也没顾客,这日子过了一个月多,那天清晨女人呢和我办完事突然和我小声说,我可能有了,我的头突然蒙了一下,似乎这一个月都没有安全措施,,我一下慌了,我说要不打掉吧,那个女人说,我就不打,我声音有些大,你这不是破坏我家庭吗,女人声音也大了,,你这没良心的,自己闯祸还不负责, 我们声音有些大,被老婆听到了, 他一边揉着眼睛一边说,你们要喜欢怎么做都行说完气呼呼的就关上了门,有人说奇怪,哪有这样神经大条的女人,其实,这里面还有一个故事,你听完就知道了, 算了,不写了,类似这东西太好编了,,写这些太浪费时间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45
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一)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
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二)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
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重婚罪纠纷管辖
语音
(一)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
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1653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
此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三)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
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四)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重婚罪救济手段
语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通过两种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二)提起离婚之诉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因重婚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受害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重婚案件首先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婚罪常见问题
语音
(一)重婚罪与通奸及同居行为的界限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同居行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与他入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若没有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公开进行,则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属于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中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则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
重婚罪案例剖析
语音
案例名称:叶某、王某、李某重婚案
案例类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刑终555号/刑事二审
(一)案件详情:
自诉人吴某自诉称:其于2004年1月8日与被告人叶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长期与被告人王某同居,并于2012年1月14日生育一女。之后被告人叶某搬至与王某共同租赁的房屋中共同居住,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量用于两人及非婚生女的共同生活。被告人王某明知叶某与吴某有婚姻关系,经自诉人多次规劝仍不悔改。两人共同生育两个非婚生子女。   
2013年,经被告人叶某的二嫂告知,自诉人吴某才知道被告人叶某与被告人李某早已对外宣称是夫妻,共同居住于叶某出资购买并放置在其哥哥名下的房产中。两人于2006年2月3日非婚生育一子。被告人李某还经常以妻子身份带该子到被告人叶某的老家拜访及携子披麻戴孝为叶某之父送葬,并以被告人叶某妻子的身份到叶某出租的店面收取租金。   
被告人叶某公然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与王某、李某非婚生育子女,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叶某有配偶仍公然以妻子身份对外示人,与叶某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叶某对自诉人控诉的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与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并未共同生活,不知道李某的儿子叶洪磊是否是他的。自己虽与王某生育儿女,但未与其共同生活。   
被告人李某对自诉人控诉的事实有异议,辩称不清楚叶洪磊是否是叶某的儿子,没有与叶某共同生活。   
自诉人吴某以被告人叶某、王某、李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控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自诉人吴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控诉。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吴某与被告人叶某于2004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与李某于2006年2月3日生育一子。后被告人李某将其子带至叶某老家拜访及披麻戴孝为叶某之父送葬。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到叶某出租的店面收取租金。被告人叶某还与王某于2012年1月14日生育一女,于2015年2月10日生育一子。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闽0212刑初64号刑事裁定:一、准予自诉人吴某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二、驳回自诉人吴某对被告人叶某、李某的起诉。   
宣判后,自诉人吴某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02刑终5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裁判认为:自诉人吴某要求对被告人王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自诉人吴某控诉被告人叶某、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被告人叶某与王某、李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确定被告人叶某与王某、李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能确定被告人李某明知叶某有配偶而与之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自诉人吴某控诉被告人叶某、李某犯重婚罪,缺乏罪证。   
二审法院裁判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吴某对原审被告人叶某、李某提起重婚罪的控诉缺乏罪证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及程序违法的上诉及代理意见。经查,首先,本案为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自行收集被控诉人的相关罪证。对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予以调取。故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调查证据申请经审查后认为没有必要,未予调取并未违反程序。其次,因上诉人提供的王某的联系方式客观上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王某,影响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上诉人先撤回对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会影响上诉人之后的诉权,原判准许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最后,上诉人吴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叶某、李某有非婚生子的事实,而吴某本人承认在2011年前其与叶某一直共同生活,经营公司,叶某一般都是回家的,又未能提交证实叶某、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原判认定上诉人指控叶某、李某犯重婚罪缺乏罪证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诉讼代理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内容并不能证实叶某、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待证事实,无调取之必要,决定不予调取。综上,原审认定吴某对原审被告人叶某、李某提起重婚罪的控诉缺乏罪证事实清楚,上诉人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诉、代理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诉及代理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重婚罪相关词条
语音
(事实婚姻、出轨、同居、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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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46
他大爷最新的法律规定,懒得找了。反正咱都不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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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逍遥剑神    时间: 2021-10-10 08:47
那我是不是可以说我现在有四个老婆?他们彼此相处的还挺好的。每天除了工作就是旅游。最小的老婆,今年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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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50
重婚罪和非法拼居的区别。如二者都属于男女双方非法同居行为,都是我国婚姻法直接禁止的行为;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性质不同。非法姘居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重婚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也是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对于重婚行为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重婚罪论处。(2)男女双方非法同居的时间不同。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临时非法同居的,应按非法姘居认定。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长期非法同居的,则应该按重婚行为认定。(3)形式不同。男女双方非法姘居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无需骗取结婚登记手续,从形式上,就可以断定其同居关系是非法的;而男女之间重婚的,有些行为人手里持有骗取的合法的登记手续,从表面上看,其同居关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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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北第一帅    时间: 2021-10-10 08:50
标题: 回75楼数据会说话
你编的这个还真的不错,我要是编的话也能编出来一大箩筐,等两天我用我的小号也上来刷刷存在感编一些小故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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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永燃之火    时间: 2021-10-10 08:51
危险啊你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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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8:52
标题: 回58楼Satan
魔鬼先生,我大天朝的法律现在已经没有通奸罪了。通奸;顶多只是抠一顶生活作风不好,道德败坏的大帽子;上升不到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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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53
非法同居法律概念
(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3)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2]
非法同居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1]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非法同居
关于本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非法同居立法过程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中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后,法律规定允许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4年4月1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任何一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将不再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再称这种同居为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法律分类
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非法同居社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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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存在,中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保护的规定甚少,不能很好地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能更大限度地保护弱者的利益。
非法同居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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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解除关系
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这仅解除了双方的身份关系。对于该类案件具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规定。
非法同居实践界定
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体上看,当事人双方都是没有配偶的男女。
(2)从内容上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
(3)从程序上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较容易混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5)两者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起诉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也是区分和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关键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一个分界点,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即按同居关系处理。简言之,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即使具备法定结婚要件而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均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此一来,同居中的男女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双方分手时,法律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在财产分割、相互扶助等方面,极易产生纠纷,但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因为同居关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忠告同居中的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要件后,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
[3]
非法同居区别重婚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恶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①有配偶者;②不以夫妻名义;③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非法同居分割财产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上,关于非法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财产处理上笔者倾向于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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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53
怎么我找不到最新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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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55
标题: 回82楼云公子
你猜咱们的球迷球大掌门会不会爱看这些?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56
回复 70楼 白开水。

唉,要是为了孩子,他能这么做吗?他会想到孩子吗?所以这种人他就不配当做孩子的父母,所以孩子是无辜的,以后嘛,那就不好说了。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8:56
标题: 回85楼白开水。
你猜我猜不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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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57
回复 73楼 白开水。

啊,这没办法的,脸皮天生厚就是厚,天生薄就是薄,我就是属于那种薄脸皮的。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8:57
标题: 回80楼苏北第一帅
臭小子,见到我也不打个招呼啊,你要是再像他这样编就没新鲜感了哈,他这是第1次。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8:58
回复 75楼 数据会说话

唉唉,这个还有鼻子有眼。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8:59
重婚罪法院判决。一、起诉重婚罪的条件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二、起诉重婚罪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三、重婚罪的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严厉禁止重婚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重婚不仅影响夫妻感情,对家庭子女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一般重婚差不多都是事实婚姻造成的重,举证判为重婚在于证据的手机。过错方与同居异性的婚纱照、全家福等具有特定婚姻、家庭含义的照片、录像也是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有力证据。重婚罪取证出轨证据搜集是需要技巧的,搜集的有些证据不仅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很可能还会被反告你侵犯别人隐私。建议你找专业的人跟踪调查下。这个行业比较乱,李军私人调查提醒委托人在找的时候,最好当面谈,别被骗了。可以给你些建议。重婚婚外情证据只能自己前提不动声色的收集,或者请私家侦探秘密进行调查取证,不能打草惊蛇,不让对方知道你要收集证据,当然会有所防范,一旦对方警觉后,不然私家侦探取证,都会比较难的。如果想胜诉率更高,婚外情是一方有外遇的表现,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无过错一方可以提出诉讼离婚,并且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发表于:2020-03-24
发表于: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9:00
标题: 回87楼云公子
嘿嘿,爱猜不猜。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9:01
回复 76楼 白开水。

唉,这么一看的话,这个代价也不大呀,是不是?所以大家有老婆的赶紧多去找几个啊,反正没事哈哈哈。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9:02
标题: 回93楼潘兴志
嘿嘿,潘总呀!其实我还是个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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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科尔沁    时间: 2021-10-10 09:02
标题: 回46楼云公子
说起这个能盖30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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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广东白马王子    时间: 2021-10-10 09:03
标题: 回13楼蓝海
楼主。其实本人觉得你这件事情不应该发在这里讨论。这些事情如果大家都觉得没问题,你情我愿。也没什么特别好说的。最重要是处理好,不然的话。本人也没有特别什么意思,只是理性的角度这样说。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云公子    时间: 2021-10-10 09:04
标题: 回67楼白开水。
嘿嘿;贼心我也有,贼胆也不缺,只是感觉活到这把年纪了,爱什么不如爱自己的身体重要。当年那个没有女人不能活的风流少年,已经垂垂老矣。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潘兴志    时间: 2021-10-10 09:04
回复 85楼 白开水。

我猜他不爱看,呵呵。不要问为什么,凭感觉。

来自:掌上乐园
作者: 白开水。    时间: 2021-10-10 09:04
标题: 回97楼云公子
怎么有点笑看茶凉的味道?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作者: 科尔沁    时间: 2021-10-10 09:06
标题: 回42楼蓝海
这就是你学历浅薄了,你不会绕弯吗?言辞不会好听点吗?不能用粗俗的语言,拐弯抹角的说,只要能说清楚就行,老司机自然都能听懂,有的敏感词不行用日语或者英语或者粤语都行,想说还不简单吗?不想说就拉倒。
本帖来自安卓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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