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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15日开庭,检方认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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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1-13 17:2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天涯过客说:
  红星新闻11月13日消息,今年4月以来,随着媒体报道,辽宁抚顺一名残疾按摩师于海义深夜“反杀”入室行凶男子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于海义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无限防卫权、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11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于海义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处获悉,该案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9时,由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抚顺市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
  今年44岁的于海义是一名残疾人,在抚顺一家足疗店工作。根据抚顺市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于海义在其工作的抚顺市新抚区五道街某足疗店一楼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因已过营业时间于海义未给其开门,吕某在门外推动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
  检方指控,于海义返回屋内,取出折叠刀来到大门附近,吕某将门推开强行进入室内,二人厮打起来,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定于11月15日开庭审理。
  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于海义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据此前媒体报道,死亡男子吕某当晚是醉酒状态。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起诉书内容显示,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海义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月13日,于海义辩护律师殷清利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能够说明,案发时吕某出现在足疗店门外并拽门,动作越来越大,大门剧烈震动,一度将监控视频信号暂停约1分钟,“于海义被惊醒后,先是只穿内裤来到门前与吕某交谈,在发现巨大危险、交流未果后,其返回取刀防卫,当其归来后,吕某已经砸门而入,并主动殴打于海义,于海义开始还有后退动作,甚至被推到冰箱位置,冰箱有明显震动。”
  “结合案发时的特殊时间及环境,加之于海义本身身体存在残疾的条件,贯彻站位防卫人的原则,且防卫人没有避让的义务,再考虑案发后于海义仅捅吕某一刀、积极救治、主动到案等表现,于海义的行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这样更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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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1-13 19:08:52 | 只看该作者
<
沙发 阿龙20说:回 楼主天涯过客说
他不营业了,强行闯入民宅这个难说了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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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3 19:30:25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鹰飞不走说:
做我们这行,最怕的就是这些个没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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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11-13 20:58:01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风云说:
难道还要让我们能理智的判断对方有没有武器,也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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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4 11:03:36 | 只看该作者
5楼 风中漫步说:
,活该,都告诉你了,过了营业时间了,干嘛还非得进去,这下把自己小命送了吧,再说这个员工脾气也是够暴躁的,过了营业时间了,他爱进来就让他进来呗,没人给他做不就得了,他说出大天来也不给他做,就完事儿了,干嘛还非得动手,这事儿好对方死了他也好不了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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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5 05:41:32 | 只看该作者
6楼 天涯过客说:
中新网北京11月15日电(杨雨奇)2018年9月,辽宁抚顺残疾按摩师于海义深夜“反杀”强行入室男子吕强(化名)致其死亡,这一案件持续引发舆论关注。据了解,于海义系肢体四级残疾,案发当晚凌晨2时许,吕强欲强行闯入足疗店,遂两人发生争执,厮打中于海义将吕某杀害。
  对于该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吕某不曾携带刀具,于海义的行为防卫过当;但于海义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表示,当事人处于特定环境中,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据殷清利透露,该案将在今日由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抚顺市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
  事件回顾
  醉酒男子深夜强行入室遭“反杀”
  现年44岁的残疾人于海义,家住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早年的一场严重车祸,导致于海义肢体四级残疾。此后,于海义便学起了按摩的手艺,并自2017年10月起,在抚顺一家足疗店找到了工作。
  但于海义怎么也想不到,工作不到1年时间,自己会在这家足疗店卷入一场命案。
  时间回到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于海义工作的足疗店已停止营业,他在店内准备休息。据于海义的姐姐于丽介绍,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营业时间为中午12点至凌晨零点,员工吃住都在店里。平日里,于海义住一楼,另还有两名女同事(丛某、王某)住二楼。
  18日凌晨2时许,门外的敲门声打破了深夜的寂静,时年52岁的男子吕强站在足疗店外敲门,表示自己要进入足疗店。而于海义以过了营业时间为由,拒绝吕强进入。
  于丽向中新网记者回忆:“弟弟后来回忆说,当时情况紧急,他(于海义)只穿着内衣就跑到店门前看什么情况。顺着门缝看到有一个醉酒男子使劲砸门。”于丽解释称,当时于海义已说明按摩店停止营业,但对方仍坚持敲门,并辱骂称:“不开门整死你”。
  另据殷清利律师提供的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信息,吕某在门外推动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屋内取出折叠刀来到大门附近,吕某将门推开强行进入室内 ,二人厮打起来,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
  同时,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打拨打了120 及110。后于海义随120 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于海义才意识到自己杀了人。于丽回忆称:“于海义回过神来,自己跑到父亲坟前想要了结生命,并给儿子打了通电话‘交代后事’。最终,在儿子劝说下才打消了自杀念头。”
  于海义于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于海义进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对于海义执行逮捕。
  “反杀”行为惹争议: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面对强行闯入按摩店的吕强,于海义在双方厮打过程中,用一把折叠刀结束了吕强的生命。对此行为,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律师均认定,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但检察院则提出,于海义虽是防卫,但却存在防卫过当。
  据起诉书内容,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海义于案发凌晨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强行推开门锁进入室内 ,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伤被害人吕某,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井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吕某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超过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检方认为,于海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 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对于检察院上述说法,于丽并不赞同,并补充称:“于海义在知道对方受伤后,还有施救行为。”于丽回忆称:“事发后,弟弟看到吕强血流不止,他马上拿来白布为其包扎伤口,并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对此,于丽提出:“希望法院能考虑弟弟的施救行为。”
  同时,殷清利律师也分析称: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系“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殷清利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属于行凶的范围。他分析称:本案被害人吕某虽未持刀具,但在醉酒加之已被于海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砸门入室等不法危害,已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
  今日开庭
  律师:于海义对防卫行为不后悔
  据辩护律师透露,15日上午,该案将由辽宁抚顺中级人民法院在抚顺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
  对于此次案件审理的结果,殷清利告诉中新网记者:“于海义的诉求,就是希望自己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殷清利表示,即便在羁押期间,于海义也并不后悔当时的防卫行为,因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他只能做出这样无奈的选择。
  当开庭的消息传来,作为姐姐的于丽也告诉中新网记者:“弟弟已经被羁押了很久,现在家里母亲和孩子也失去了经济来源,日子很困难。”弟弟的儿子将在明年高考,希望能有爸爸的陪伴走进考场。但对最后的结果,于丽表示:“我相信法院一定会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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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6 10:07:26 | 只看该作者
7楼 天涯过客说:
11月15日上午,辽宁抚顺残疾按摩师于海义故意伤害案由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抚顺市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参加了庭审,被害人吕某家属提出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82万余元民事赔偿,要求判处被告人于海义死刑。
  是否防卫过当、是否进行过救助等是此次庭审的焦点。 庭审现场  本文图均为 上游新闻 图
  案情:醉酒男砸门入室遭按摩师反杀
  4月以来,上游新闻刊发《辽宁抚顺一醉酒男深夜砸门入室行凶,遭按摩师反杀》系列报道显示: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辽宁省抚顺市一家足疗店遭到醉酒男子吕某强行砸门入室,留宿店内的残疾按摩师于海义在与吕某厮打过程中,持水果刀将其捅伤,对方最终不治身亡。
  2019年1月10日,抚顺市检察院以于海义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吕某不曾携带刀具,于海义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海义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表示,当事人处于特定环境中,遭受不法侵害,且自身是残疾人、与不法侵害人力量对比占下风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违背常理常情,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 尽管玻璃门已经修好,但足疗店门把手已经变形。
  焦点一:是否防卫过当?
  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案发现场,也就是于海义工作的足疗店内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案发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当时足疗店已关灯锁门,于海义仅穿着内裤。两人发生冲突,于海义用刀具捅刺吕某。随后2名足疗店女技师下楼查看,并将灯打开。
  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吕某死亡。于海义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海义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表示,要求防卫人是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要求防卫恰到好处有背法理。
  殷清利提出,足疗店在闭店后,同时还是员工的临时住所。在足疗店已经关门的情况下,吕某饮酒后深夜强行破门入室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而且从门把手变形弯曲、玻璃门出现裂纹等情况来看,存在明显的暴力方式。熟睡中的于海义突然被惊醒,在面对危险的情况下,本身有残疾的于海义在力量对比上明显处于下风,他需要更强于对方的工具,才能保护自己。
  殷清利认为,评判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过于苛责,而是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在特定环境下,要求防卫人是冷静理性的旁观者,防卫恰到好处,有悖常理常情。
  焦点二:是否进行救助?
  死者吕某的家属认为,吕某是该足疗店的常客,也曾留宿在此,当晚吕某拽门只是想进去做按摩,在门外也与于海义进行了沟通。吕某拽开门往里走,还没走到屋内,于海义直接就拿刀捅了吕某。“一刀毙命,之后还用布擦了刀,是何其冷血。
  对于对于吕某“入室行凶”的说法,家属提出疑议,“当时门没有锁,只是用铁链缠了一下。吕某晃了几下门就开了,但人只是进入第一道门,还没有进入到屋内,并不算入室。”
  本案在公诉的同时,死者吕某家属还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3万余元、死亡补偿65万、精神抚慰金10万,总计82万余元。同时要求判处于海义死刑。
  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律师指出,案发时于海义仅捅吕某一刀,并进行积极救助,不但将吕某送医,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200元。不仅如此,于海义还觉得自己有罪过,想自杀,最后又主动归案,这在其他防卫案件中都是比较罕见的。于海义的行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这样更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
  吕某的女儿则表示:“在送医后,医疗费用是我们自己家人支付的,并不是于海义支付的。”
  庭审进行3个小时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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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天涯过客说: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辽宁省抚顺市一家足疗店遭到醉酒男子吕某强行砸门入室,留宿店内的残疾按摩师于海义在与吕某厮打过程中,用水果刀将吕某捅伤,对方最终不治身亡。15日,这一案件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
  在庭审过程中,于海义的反击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于海义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吕某实施了严重威胁于海义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外,于海义的身体状况等问题也是本次庭审的焦点。整个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被告于海义反击是否超过限度?
  经法庭调查,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刚过,被害人吕某在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经上锁停业,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被叫醒的于海义以停止营业为由,没有给吕某开门,双方发生口角。吕某反复推拽店门试图进入店内。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于海义工作的足疗店内的监控视频:
  “2时9分4秒,于海义返身取折叠刀,并于返回后将刀打开。2时9分31秒,吕某将门拽开进入店内,并用手拍打于海义,于海义上前刺吕某腹部一刀,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吕某倒地。在2楼休息的足疗师从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1楼。丛某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于海义跟随急救车辆一起将吕某送至医院。” 于海义事发时就睡在店里
  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海义有报警的时间与周旋的余地,吕某的行为未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但于海义却选择对未持凶器进入店内,只对其使用轻微暴力的被害人直接使用了总长24厘米,刀刃长10.1厘米的刀具,刺吕某腹部,造成吕波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强度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超过必要限度。”
  对此,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表示,被害人吕某强行入室并殴打于海义的行为已经对于海义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本案被害人吕某采取的是强行破门的方式入室,而且先行对被告人进行了所谓的肢体殴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属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于海义采取持刀反击,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殷清利表示,当事人处于特定环境中,正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防卫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
  “对于防卫暴力犯罪的这种行为,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给予判断。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暴力行为的威胁,认识到它正在发生。所以说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一瞬间判断出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到底有多严重,只要是存在自己有感知就可以了,我们不能苛求防卫人认识到对方有没有带工具啊,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这些预想过于苛求。”
  身体伤残状况是否造成影响?
  此外,有关于海义的身体状况,也成为庭审的辩论焦点之一。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四级伤残对本案没有产生太大影响:
  “通过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矿务局医院的监控录像,以及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海义的状态,以及于海义同事丛某等人证言,均能反映出于海义一虽有四级残疾证,但能够正常工作、行动自如。”
  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则认为,于海义身患残疾,他与不法侵害人力量对比占下风,迫使他使用刀具:
  “不法侵害人吕波某是正常人,而被告人于海义经历过交通事故,那么在力量对比上,于海义必须使用更强于不法侵害人的手段,方能达到保护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目的。我们看着它走路平常的行走可能问题不是太大,但是一旦在使用重大力量的时候,发生过伤残的人和正常人有明显区别。”
  对此,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于海义虽有残疾证,但是其生活工作都未受到残疾的影响。此外,死者家属代理律师认为,按摩店虽然不是24小时开放,但是,曾经有顾客在12点之后在按摩店接受过服务。所以不应按照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来追责,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在公诉的同时,死者家属还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3万余元,死亡补偿65万,精神抚慰金10万,总计82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休庭,并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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