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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咖啡杯里被下药 这一幕让人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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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6-15 11:2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天涯过客说:
“水里放一包蒙汗药,将人麻翻,或捆、或杀,抢到银两,赶紧逃跑。”
这是武侠小说里常见的桥段,只有匪徒才干得出来。
可最近有个大学生,竟然也在别人杯子里“下药”了。
6月12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学生在图书馆自习时,咖啡杯被学生尹某某投放异物。
该女生称,吃饭回来后,发现饮料味道奇怪没敢喝下。调监控后发现,尹某某往杯中投放了异物。发现饮料异常后,女生将饮料倒掉。
据该女生说,尹某某“坐在我斜后方观察我喝没喝”,倒饮料时“还跟在我后面”。事后,上海外国语大学报警。
6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通报调查结果称,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岁)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警方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光天化日之下,在图书馆这种公共场所,在有监控覆盖的地方,尹某某竟然给他人杯中下药,真是胆大包天,目无法律。
从警方的通报看,案件脉络较为清晰,但也留下许多问号:
尹某某的动机是什么?是搞恶作剧为让女生出丑?还是如网络传言的那样想“催情”对方?
尹某某是不是“惯犯”?是否有同伙?有没有其他受害者?……
这些疑问需要警方通过深入调查后给出答案,回应社会关切。
不幸中的万幸,该女生经过检查后,身体无大碍。设想,如果受害者有基础病,喝下某些药物后产生不良反应,将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更会对其心理产生长期影响。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论往陌生人水杯中投放何物,哪怕只是普通食品,只要没有经过对方允许,都是违法行为。
这是人与人交往的尺度,也是法律的红线。身为名校的大学生,要珍惜机会,爱惜羽毛。
有人说,大学能过滤“学渣”,但过滤不了“人渣”。这或许是句玩笑话,千万别以身试法,“对号入座”。
图书馆是很多学子学习、拼搏、奋斗之地。这件事发生后,不仅对学校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更让那些希望在图书馆认真学习的学生,特别是女生,少了很多安全感。
在“学霸”云集的大学图书馆,找个合适的位置不太容易,一些同学因为嫌麻烦,在短暂外出时,不会带走水杯、书本、电脑等物品。这是出于对学校和同学的高度信任。
现在尹某某的“黑暗操作”被曝光,焦虑感增多了,信任变少了,大学校园淳朴的气氛遭到破坏。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尹某某投放的牛磺酸泡腾片,在一些网店上,商家给它标注了“暧昧”的名字——“情人迷”“情人媚”。在商品介绍和配图中,多以女性为噱头,
部分商家还用露骨的文字与图片招揽生意。如此宣传,会刺激有非分之想的人铤而走险。有关电商平台,应及时自查低俗广告现象,
下架“打擦边球”“挂羊头卖狗肉”的商品,别让心怀不轨之人利用这些商品,去祸害、去恶心无辜群众。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最近几年,在他人杯中下药,妄图施加侵害的案件时有出现。
在2020年7月,深圳的一名女士在就餐时,被男性同伴乘机下药,幸亏店员及时提醒,该女士才躲过一劫。
正告有非分之想的人:不要以身试法,自毁前程。同时,民众的防范意识切莫松懈。在陌生环境,不喝来路不明的饮料,饮料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如果察觉饮料味道异样,要及时吐出;如果感觉身体不适,应及时求医、报警,用习惯性“战术防御”动作,把被侵害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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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6-15 11:27:55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预知未来的我说:
为什么有些人心中那么狭隘啊。是不是别人学习比较好。羡慕嫉妒恨。还是其他同学比较漂亮。你说大学生为什么素质那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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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6-15 11:58:35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时光说:
这下药的功夫不行啊hh,可能只能坑道老盲了hhh
本帖来自微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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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22-6-24 16:30:17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天涯过客说:
三唑仑、γ-羟丁酸,这两个名字陌生的物质,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是不法分子惯用“迷药”的主要化学成分。
给人“下药”,尤其是给女性“下药”,手段卑劣,让人深恶痛绝,人人喊打。但对这种行为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对不法分子如何依法严惩,常常引发讨论。
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对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答案: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给人下“迷药”,本身就是犯罪--
浙江舟山的郭某某1990年出生,是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为了“寻求心理刺激”,产生给女友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
在2015年至2020年间,长达5年的时间里,郭某某趁女友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女友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酒中让女友饮下,竟让女友昏迷了整整两天。
除了给女友下药,郭某某还将魔爪伸向了其他人。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两个女性朋友到火锅店吃饭,他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两位女士回来后,一人直接将啤酒喝下,而另一人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喝下啤酒的被害人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同伴送医救治。
因为座上除了郭某某再无他人,两位受害人怀疑被郭某某“下药”,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郭某某长期以来“下药”的行为才被陆续调查出来。
从被立案侦查到被审查起诉,郭某某仍对自己的罪行百般辩解,声称对女友“未使用三唑仑片”,对两个女性朋友使用的“迷药”,则声称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处购买的“拼酒药”,他本人不知道该药成分,“认为可能是高度酒精”。
对于郭某某的辩解,办案检察机关以查证毒品来源为主线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从郭某某上网记录海量电子数据中,发现其购买药品的名称、药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诸多细节,最终查明了其在火锅店使用的γ-羟丁酸的来源,形成了客观性证据锁链。最终以欺骗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将郭某某送上了被告人席。
在庭审中,郭某某的辩护律师为他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某给其女友下的药系三唑仑片;郭某某不知道所下“迷药”属于毒品;郭某某的“下药”行为未造成几名被害人成瘾,也未出现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等。
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严肃指出,郭某某的行为不仅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而且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
--郭某某购买“迷药”的记录与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和时间间隔对应,加上他的网上购买记录、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等,结合三名被害人陈述,足以认定涉案“迷药”为三唑仑和γ-羟丁酸。
--从郭某某与网络卖家的聊天记录、郭某某浏览相关药品信息以及其通过网上邮寄、假名收货的方式进行交易等情节,足以推定其明知此类药物的性质属于毒品。
--欺骗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动机或目的,亦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未让被害人染上毒瘾等不成为否定其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抗辩理由。另外郭某某身为在国企从事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欺骗多人吸毒,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2021年8月,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针对这起指导案例,最高检进一步指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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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28 20:52:20 | 只看该作者
5楼 天涯过客说:
为满足自己的性需求,珠海一男子赖某从网上购买了“催情水”,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加入食物中骗其服用,而在明知含有毒品成分后,仍骗妻食用。
据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2018年11月起,被告人赖某为满足自己的性需求,从网上购买了“催情水”,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加入食物中骗其服用。2019年3月,二人出现感情问题,赖某为报复妻子,继续在食物中添加“催情水”。2019年6月,赖某在明知“催情水”中含有毒品成分后,仍多次添加在妻子的食物中,骗其服用。
2019年8月,赖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催情水”中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多虑平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赖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其妻子表示谅解,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对于该案,暨南大学法学教授陈晖表示,赖某的行为不仅危害健康,也扭曲人格,害人害己,可恶至极!虽然最终获得妻子的谅解,但仍难逃法网恢恢。网上一些挂之以性保健的药水,鼓吹催情效果,可能有违禁成分,让服药者产生嗜药性,对身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应令世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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